近期,哈尔滨一居民楼租户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导致严重安全隐患,广州个别地区也出现了类似事件。12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物业服务区域内全面实行装修申报登记,不得擅自变动承重结构,否则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同时,通知明确了装修不得出现的六大行为。
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承重结构
通知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等。如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鉴定、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消除房屋安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买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应向购买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二手房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制作《房屋状况说明书》并提交给房屋购买人。
开工前必须向物业申报登记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物业服务区域内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装饰装修方案等相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其中,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全部签订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完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后,要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修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承诺书等。
物业要发挥“吹哨人”和“守夜人”作用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巡查。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吹哨人”和“守夜人”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加密巡查频次,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理。
在强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执法监管方面,各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管;镇街要结合各物业服务企业上报违法违规行为,严查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楼板等,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提到,要做好房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现房屋建筑因违规装修出现墙体开裂、倾斜、地基下沉等结构安全隐患的,各区住建部门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如情况紧急的,也可由镇街或区住建部门委托开展应急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开展加固维修工程。有关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违法装修案例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通知要求各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管,严查无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
各镇街要规范小型工程管理,对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督促相关责任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并录入“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工程管理系统”。
通知提到,对于违法装修的典型案例,应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以案说法、广泛宣传,公布一批,震慑一片。同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市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抽查。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45热线电话、信访等多种途径向各级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违规装修问题和线索。
看清楚,这六大行为做不得
通知强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其他禁止行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通讯员:穗建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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